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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办理就业报到、落户手续须提供材料

  1.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获得国外学位证书超过2年回国后再补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和首页及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

  2. 在国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者,须提供1)护照原件和首页及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2)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82379480)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接收单位为公立大专院校及国家级科研院所的可不提供);3)国外教育研究机构(教授)出具的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专业协会和合伙制事务所等)聘用留学回国人员,应事先办理“单位立户”手续,并提供与聘用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必须等试用期结束后才能办理就业、落户北京手续。(其它各省市的用人单位均不用办理单位立户手续,也无需提供劳动合同)。
 
在京国家机关、公立大专院校、国家级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无需办理“单位立户”手续。

  已有正式北京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接收单位无需办理“单位立户”手续,也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

  接收单位为外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只能由下列外事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4.如需申请办理北京户口,接收单位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属区县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专业协会和合伙制事务所等,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由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北京市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接收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等四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已有正式北京户口的留学人员,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要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 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
  1)持家庭户口本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首页(省级公安机关盖章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持集体户口卡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不能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3)户口已经注销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保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档案保管证明原件.doc
1)如档案仍保存在原单位,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辞职或离职证明;
2)如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存档合同或存档卡(须加盖“档案已到”章)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