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济补偿金争议
  • 案例】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性质】调解书
    【审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程序】仲裁
    【案例焦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
    孙某系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置业公司工作。2013年9月,派遣公司与置业公司通知孙某不用再来上班,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

    孙某离职后,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及置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劳动仲裁委主持,达成调解,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公司辞退孙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但孙某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其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延伸】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